來源:中國煤炭報 時間:2024-12-09 16:34
河南省工信廳日前發(fā)出通知,要求進一步規(guī)范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,并印發(fā)《河南省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標準》。
通知要求,煤礦發(fā)生瓦斯亡人事故、瓦斯涉險事故、瓦斯高值超限以及升級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、長期停工停產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復工復產等情形的煤礦,應開展瓦斯防治能力評估。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瓦斯防治基礎條件、地質保障、通風系統(tǒng)、安全監(jiān)控系統(tǒng)、瓦斯抽采系統(tǒng)、防突措施、采掘接替、智能化建設八個部分。
經評估,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方可恢復生產或建設;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,責令限期整改,整改到位后,再次申請評估。對逾期未整改或存在重大隱患的煤礦,責令停止生產或建設,煤礦安全監(jiān)管部門將此類煤礦列為重點監(jiān)管對象。
通知指出,要高度重視煤礦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工作,堅持實事求是、嚴格認真的原則,客觀公正評估煤礦瓦斯防治能力。對評估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煤礦,弄虛作假、評估意見嚴重失真的服務機構,依法依規(guī)處理處罰。
責任編輯:沈馨蕊